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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上市有关规定正在修订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副主任韩萍昨日透露,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所涉规定正在修订过程中,目前证监会掌握的境外主板上市“4、5、6”条件将做出修改。
所谓“4、5、6”条件,是指证监发行[1999]83号文《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境外主板上市条件,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昨日在港举行的“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完善中企治理结构”高峰论坛上,韩萍说,作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的主要约束法规,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此外,同为1994年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因《证券法》的修改,也将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韩萍指出,2006年以来,H股公司境外融资174.28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将于10月底上市,筹资额预计为160亿美元,因此,保守估计,今年H股公司筹资总额将超过300亿美元,大大高于2005年境外上市公司筹资总额206.47亿美元的水平,从而将创造历史新高。
韩萍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研究做好大型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同时IPO和上市工作,促进两地证券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截至今年9月底,市场上共有34家A H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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