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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在其网站披露,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 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据记者了解,200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也有过一次调整,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每吨3.2元,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每吨2.3元。
业内人士指出,两部委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兖州煤业为例,此前公司适用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为每吨2.4元,根据两部委的最新文件,兖州煤业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将调高至每吨3.6元。以2004年兖州煤业全年销售煤炭3800万吨为参考,兖州煤业将增加支出3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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