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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遭遇巨额赎回 日前,证监会紧急发布了《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货币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求,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通知》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切实体现了证监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对于该《通知》,多数基金表示准备贯彻执行,但仍有少数基金公司喊冤叫屈。 昨日,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公开为少数基金公司“喊冤”,提出了所谓“三点疑虑”,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 基金运作不当造成损失 今年5、6月份,受利率上升、中行IPO等影响,货币基金发生较大规模赎回,赎回主力以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为主。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末34只货币基金的规模为2357亿份,至二季度末已减至1185亿份,赎回比例接近50%。 面对大规模赎回,一些片面追求高收益、忽视资产安全性的货币基金捉襟见肘,不得不提前支取所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按规定,货币基金最高可将不超过30% 的基金净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但是,这部分存款的收益率也由定期存款2.3%,降到了最低活期存款0.72%,意味着将发生1.58%的损失。 由于货币基金的投资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因此,在保险公司等机构抢先赎回巨额资金、并按2.3%左右的利率拿走收益后,约1.58%的损失将主要由中小投资者承担。这将意味着货币基金的中小投资者将受到重创,并将影响到货币基金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切实贯彻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对货币基金现有持有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并要求基金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承诺承担利息损失、托管银行对货币基金运作风险进行监督以及向证监会报告等措施将补偿落实到位。 基金寻求律师“支援” 然而,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却据此提出质疑,认为基金公司将货币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合乎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承担责任。 业内专家指出,货币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的重要性高于收益性。基金公司向持有人收取人0.33%的管理费,承担着信托责任,理应对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负责。证监会的《通知》惩罚了盲目攀比货币基金收益率的基金公司,对规范行业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两位律师为少数基金公司喊冤,完全没有道理。首先,如果没有证监会的违规认定,法院不会受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基本法律常识,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证监会是投资者的最关键保护者;第二,货币基金流动性出现问题,与基金公司攀比收益率、为机构套利提供便利,以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行为有紧密联系,基金公司为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买单可谓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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