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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参与股改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意见》还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就《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意见》所提出的关于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意见》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包括下列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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