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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系列政策加以规范 我国信托业何去何从?

自从2004年底至今,银监会颁布的监管政策、规章较多,例如关于关联交易、内控制度、交易对手风险等,这对于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起步。

按照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要求,信托公司需遵循分业经营原则,只能从事信托理财业务。其他金融机构正在不断以各种名义蚕食这一业务领域,例如券商集合受托理财、银行多方委贷、外汇结构性存款、人民币理财、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险、分红险等。这些不规范的理财产品良莠不齐,已经开始给金融市场造成混乱,潜伏了新的风险,而且这种状况还在继续,恶化了信托业的展业环境。

由于信托业务在投资者认购起点、营销宣传、理财合同数量等方面受到限制,加剧了信托公司受歧视、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有悖于《银监法》第三条规定的促进公平竞争的立法精神。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公开披露的2004年报中均对此表示了忧虑。各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却默认了这一不合理局面的存在。

可以理解,银监会颁布一系列政策的本意是以规范促发展。“规范”这一词的含义是告诉从业机构什么是不可行的同时,什么是可行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应该既有限制,又有扶持。现在限制性规定比比皆是,独缺扶持性规定,规范已经等同于限制!信托公司普遍感觉业务空间受到压缩,与2004年同期相比,信托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的集合信托业务大幅萎缩。

在关系信托业长治久安的基础法律建设方面,进展缓慢。虽然目前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到2000多亿元,《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这些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出台。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规模并不大,但在相关协会与商务部等长期不懈努力,积极推动下,《融资租赁法》进入了立法阶段;《证券法》正在处于修改之中,据称关于证券业与信托业等其它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原有条款将做调整,开始允许证券公司混业经营。

银监会有关领导曾经提出将信托业发展成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业现在迫切需要一个整体的发展规划。在规划中,需要建立一个发展信托业的总的指导思想,明确各发展阶段的目标,提出各阶段的具体措施。在这一规划中,尤其需要明确法制建设进程。它可以由信托业协会起草,邀请信托公司提出修改建议,报银监会批准通过。目前的难点是银监会工作重点似乎过分集中于银行业了。

信托公司期望,监管部门的规范措施不能蜕变为纯粹的限制,更不能忽视扶持发展。如果信托公司依法不能获得适当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必然会被“逼上梁山”——铤而走险,违规等乱象将会迭出,这是我国信托业发展史多次揭示出来的事实。信托公司以财产信托之名突破资金信托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就是例证。“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过去信托业的失败,只由信托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

我国《信托法》已经诞生,信托公司的业务亦已经真正转型,监管部门监管信托业的指导思想、监管手段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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