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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冲刺

“相对于4月底下发的征求意见稿,这次的章节分明。一切只等在这份试点办法后面加上施行日期。”
推进步伐越来越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闸就在眼前。
近日,一份名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下发到部分基金公司。
4月24日,证监会基金部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独立账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相对于4月底下发的征求意见稿,这次的章节分明。可见,监管部门对于基金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监管思路已趋于完善,而基金开展这项业务的经营模式都已成熟,一切只等在这份试点办法后面加上施行日期。”某基金公司负责产品创新的人士告诉记者。
名称确定
相对于《通知》,《办法》中的某些变化耐人寻味。
首先,这项业务的名称就经历否定再否定的过程。
监管部门最早一次考虑让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在2004年10月底,当时证监会向基金公司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在《草案》中,这项业务被称为“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
相对《草案》的提法,《办法》的提法删除了“证券投资”这个限制性词语,《办法》中基金开展这项业务的投资范围明显不局限于证券。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存款、金融衍生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这是根据现在的变化做出的调整,现在的趋势是基金投资范畴在不断放开,《办法》预留了口子,这里面的想象空间很大。”上述基金人士乐观地认为。
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独立账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提法之间的差异在于基金公司可以采取的业务模式增加了。《通知》只允许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而《办法》则增加了“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办法》同时对于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这一项不变,而“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三大变化
《办法》增加的一些关键性内容依然是围绕基金公司资格认定和风险管理。
《通知》中规定,有资格开展这项业务的基金公司必须“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而《办法》中就增加了“管理公募基金一年以上”的限制,这无疑是将不少新基金公司排除在门外。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一项“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这给证监会预留了操作空间。
相对与《通知》,《办法》的最大改变在于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的任职要求和基金公司的收费上。
《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经理与公募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而在《通知》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如何在公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避免利益输送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增加对基金经理的任职要求,正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办法》对于收费的一个重大变动则在十六条中对于业绩报酬的规定,《通知》规定,“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的20%。”而《办法》中则将此项放宽至“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的“30%”。“30%是基金公司争取的结果。”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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