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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管理无证运营 传统模式必须转型

因涉嫌违规使用30多亿企业年金基金及受贿,上海市原社保局局长祝均一已于7月17日被中纪委“双规”,一起官商勾结、违规挪用老百姓“养老钱”的特大经济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无证运营属违规行为
目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并未将委托贷款列入其中,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投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拿老百姓的“养命钱”当儿戏。
既然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投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其本身也没有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根本没有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权利,那么监管机构为什么在这4年期间不阻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呢?
从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背景我们也许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2002年12月,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正式注册成立,负责管理上海市的企业年金。虽然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但是上海市社保局对其有直接的管理权,原本企业年金参与者可自主选择投资经营主体的上百亿企业年金基金,也牢牢握在上海市社保局手中。这种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新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简直就是背道而驰。
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并未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但它却集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于一身,明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两个办法相违背。时至今日,上海市企业年金运作仍未见走向市场化的明显迹象。祝均一案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已经到了必须重新规范的关键时刻,必须向规定的市场化运行模式过渡,理由有三:
向市场化转型的几点理由
其一,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所有者才是私有财产的最佳守护者,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最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动机去关心自己财产的运用情况。由政府管理完全属于私人性质的企业年金基金会造成利益的主体不明确,无论企业年金基金盈利还是亏损都与政府没有太大关系,因此,政府在运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时会缺乏利润和成本的概念;而且政府管理容易造成市场垄断,缺乏竞争压力将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果究竟如何无法横向比较,政府也没有强烈的动力改进基金的管理效率,因此很容易造成基金运营的低效率。
其二,企业年金基金的私人性质与政府的集权管理存在冲突。它剥夺了作为企业年金责任主体的雇主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因为在这种集权模式下,政府决定一切,雇主只是单纯地充当着缴费义务主体,无权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提出主张,劳动者也只是被动承担缴费义务和享受相关待遇,无权过问自己缴费、属于自己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营运。如果政府管理效率低、甚至出现腐败现象,由此造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损失却要强加在企业职工身上(职工没有选择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利),这显然是有损制度的公平性的。
其三,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适合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运营。如果政府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那么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由此会造成监管者缺位的局面,导致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而且即便做错了,也没有人能有效约束它。以前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没有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没有监督制衡,更无受益人对委托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黑箱操作,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企业年金参与人员的利益无法保证。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违规动用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委托贷款,导致巨额资金至今无法收回就是明证。
存量年金转换的两种办法
那么,该如何重新规范传统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呢?由于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和深圳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并未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也就是说它们没有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权利,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将目前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和深圳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转给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我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转换:第一种是可以通过集体转托的方式,将原来由上海和深圳两家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体转托给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二种是原先委托这两家中心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可以自己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把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权和相关事务的委托权从这两家中心转移到企业内部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
上海和深圳两家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如果还想继续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那么,它们必须重新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转为正式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机构,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运作,成为市场参与主体一员,与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展开公平竞争。如此一来,也就意味着有关部门必须向这两家中心注入巨额资金,使其达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要求,并让其与地方社保部门脱钩而成为独立法人,否则,两地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均不应继续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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