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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办法》颁布后,得到市场的积极响应。日前,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试点情况如何? 答: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试点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有限度、有步骤地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利用资本市场引入外资,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和本国企业完善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国际经验看,QFII制度是新兴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成功举措,在引入外资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的要求,2002年,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颁布了《暂行办法》,正式推出了QFII试点。三年多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QFII监管框架,为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和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经验,试点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截至目前,已批准设立QFII 48家,核准外汇额度78.45亿美元,QFII共汇入本金约合人民币554亿元,证券类资产约占QFII总资产的88%。 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实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初步对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增加了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成熟和先进投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并对促进国内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年多的实践证明,QFII试点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问:为什么要修订《暂行办法》? 答:2002年制定《暂行办法》时,基于积累经验、防范风险的考虑,对QFII资格标准、外汇额度管理、账户管理、经纪商、资金汇出入等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时的背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系的日益紧密,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认真履行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积极稳妥地实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助于优化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质量,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战略决策,先后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实践中,《暂行办法》已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如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问: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内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答:《办法》共37条,其中新增4条,修订29条。为操作方便,《办法》还将《暂行办法》中的一些内容调整到《办法》的配套规则中,即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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