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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国际化近在眼前国际化是我国券商快速提升自身竞争力、应对市场发展的必然之举。从行业自身的竞争力来看,我国券商整体实力弱、无论是在资本、管理、人才还是技术等各个层面,都远远落后于国外同行。加入WTO后,欧美主要跨国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并购等方式明显加快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国内券商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了来自于境外投资银行的挑战;从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来看,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标志着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来临,这也意味着证券市场将进入更为深入、更为全面的开放阶段,证券市场的投融资理念、定价机制和参与者的行为模式都将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如果我们不能尽快适应国际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及管理机制,培养、锻炼我们自己的具备国际水准的专业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大做强,不但难以在未来的资本市场与外资券商相抗衡,而且将面临整个民族证券业完全覆灭的险境。因此,我国证券业必须加快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引进优秀人才的步伐,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避免在香港证券市场中"一流的证券行中没有本土公司的局面"的悲剧重演。 尽管整体上看,我国券商目前暂不具备同国际跨国投行竞争的实力,但业内领先的证券公司已初步具备了去境外发展的能力。在综合治理和市场化竞争的洗礼下,国内券商的基本面得到根本扭转,并涌现了一批综合实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券商,他们在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市场营销和市场化运作等方面在内地同行中均处于领先地位,并初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以国泰君安、申银万国为首的一批券商在香港市场开拓多年,运作经验丰富,其香港子公司已成长成为香港市场独具特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中型券商。因此,无论从券商自身实力、还是从券商在香港市场运做的实践来看,国内的优质券商已经基本具备了"走出去"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对外扩张的能力。 券商国际化程度尚低总体上看,我国券商的国际化程度远远落后于境外券商。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以美国投资银行为代表的境外投行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了国际化步伐。近几十年来,通过收购兼并本土券商、在当地新设分支机构、在海外融资等多种途径,这些投资银行都已实现了充分的国际化。具体表现为: 1、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庞大,业务范围遍及全球。如花旗集团目前在全球6大洲103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职工人数达23万多人。摩根斯坦利在全球30个国家设有超过600个办事处。高盛、美林、瑞银等巨头也都在几乎所有存在大量证券市场活动的国家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 2、在境外上市。部分投资银行还在境外多个市场同时上市,实现了融资的国际化。 3、投资银行收入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证券活动对投资银行的重要性在不断加强。美林、高盛等华尔街的主要投资银行从海外获得的收入已占总收入的30%以上,来自欧洲及亚洲的业务已成为其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经营领域仍以国内为主,国际化才刚刚起步,除极少数几家券商外,国际业务对业绩的贡献可以忽略不计。国际化特征主要表现为: 1、目前以引入外资的资金、技术和经验,成立合资公司开拓国内市场为主。跨境设立以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为主,中金、国泰君安、申银万国、中信等少数几家领先的证券公司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2006年证监会批准6家券商在港设立子公司;2、以内地市场、内地业务和内地客户为依托开展境外业务,主要表现为保荐企业到海外上市。开展境外业务最多的中金公司,在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发行项目上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1997年至今,中金公司完成的约470亿美元的股本融资、约86亿美元的债务融资以及550多亿美元的兼并收购项目绝大部分为此类项目。中金公司在日本之外亚洲地区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国公司海外首次公开发行以及中国公司海外融资的累计总承销金额均名列第一。 国际化需注重策略选择鉴于我国券商综合实力弱、对境外市场不熟悉的现状,境内券商的国际化必须循序渐进。短期来看,应以香港为支点,以境内资源和境内客户为依托,积极拓展海外证券业务,尽快实现由国内券商向国际券商的转型。 近期策略:以香港市场为支点开展海外业务,迅速在香港市场树立品牌。金融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香港无疑是内地券商学习、借鉴和吸收先进经营管理经验,逐步把业务拓展到海外的重要窗口。因此,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就近利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所具备的完善的法律与监管、多样的金融产品、激烈且残酷的竞争环境,更快更好地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掌握最新资金流和信息流、培养一流的金融服务人才,从而促进内地券商尽早走出去,并培育出一部分颇具国际竞争力的券商,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 具体而言,在业务开展上应以境内客户、境内市场和境内业务为依托,提供延伸金融服务。这主要包括: 1、开展内地企业的海外IPO业务和并购业务,并通过本土化和与外资投行合作,迅速提高国际投行经验,进而力争成为大型IPO和并购项目的主承销商与保荐人。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尽管部分券商也参与了这项业务,但核心的股票承销由香港券商完成,难以掌握核心技术、也难以分享到高额收益。 2、为在华投资的海外企业、机构提供并购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系列投资产品和服务,同时为其提供各种技术性服务;3、开展境内资金的海外投资业务;4、建立香港市场的研究体系,以此为依托,开展经纪业务。 远期策略:采用跟随策略,向其他市场领域进军。首先利用与合资方、或母公司、或者客户的关系,进行跨境服务,在熟悉当地市场的基础上,利用新设、合资合营或者是并购的方式进行机构设立,迅速在当地市场形成自己的网络。这包括:1、在前期合资合作的基础上,与参与国内市场的境外投行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利用这些境外投行的营销网络、海外市场能力和经验,开拓海外市场业务;2、券商尤其是具备混业经营背景的券商,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股东优势或集团背景,为海外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没有混业背景的券商,则可通过加强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结成战略联盟,共同为海外市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3、在与客户建立长期业务关系的基础上,跟随客户的海外扩张步伐,为客户的海外发展提供相应的海外私募、投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 在政策支持方面,应推动券商综合经营与对外开放平衡推进。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但发达国家证券经营机构多以混业为背景,综合实力强劲。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尽管放宽了对国内金融企业要求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但对混业经营实施个案审批制。这种不平等会加剧双方在竞争中的实力不对称,从而对我国金融业产生不利影响。为增加国内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选择余地,提高它们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我们建议政府应摒弃那种将对外开放同国内经营混业化孤立对待,或先开放后混业的策略。正确的战略选择应当是把握好时机,实行国内混业化与对外开放平衡推进的策略。即在对外逐步开放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同时,让国内券商从事综合经营的探索实践,并且在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相关政策适当扶持国内券商,弥补其由于经营模式不同所带来的竞争实力的不足。 在实践中,要鼓励券商资金合作、资本合作、业务合作等多种方式切入其它经营领域,通过金融创新实现金融领域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乃至间接的混业经营。在条件成熟时,允许券商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甚至可以由政府出面推动,组建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控股集团。还有,应先期对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以逐步适应对未来混业经营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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