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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其中的“国有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控股公司?
谢谢回答! 希望能给出依据!

当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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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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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国有企业”是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和存续的国有企业;
从文义上看,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禁止成为GP的范围之列。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工商局等行政部门吃不准政策而从严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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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就此咨询过本地的省级工商部门登记处,回复是无法回答,具体问题文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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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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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各地工商部门掌握了。这条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国有企业不是法律述评,是一种观念用法,现在直接用到合伙企业法里了,可见有些法律制定者考虑也不周详。操作上同意尧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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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好像没有清晰的定义。
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可供lz参考。
考虑到普遍的概念认识、工商部门的谨慎态度等因素,恐怕国有控股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成为GP还是有难度的

《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统计局好像以前有一份对某些统计指标解析的通知(或是复函)里也有类似的一些解释。抱歉,实在记不清是哪个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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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提前和工商局沟通好,不然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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