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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VC瓮”:注意这些“暗战”规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作者:杨永民 郝凤苓

对于创业者而言,在考虑引入VC或PE投资人,需要未雨绸缪考虑几大问题:

在融资和确定公司新架构的过程中,几大事项需要注意:

1. 选择好投资者

刘浩(智联招聘创始人):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角色的不同,对公司的影响也不同,一般而言,PE作为财务投资者,更多是个支持角色,但战略投资者是个主导角色,对具体业务的干预也可能会更多。

但是,对创始人而言,在引入投资方的时候就要考虑这些问题,要选择对自己的发展思路和理念认同的投资机构,而不是给钱最多的。这非常重要,如果一开始就有分歧,后来就很容易爆发矛盾。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融资节奏安排很重要,最好分几轮融资。

2. 创业者的特别保护条款

刘胜军(中欧案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欧陆家嘴金融学院副院长):企业主还是有很多选择的,比如,可以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分,或者一些特别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比如创始人,可以在条款中商定,即使被投资机构换掉,也是需要对方付出比较大的代价的。

比如这次贝恩和国美之间的条款,就规定得很详细,如果把陈晓炒掉了,就要给他20亿,把贝恩的董事炒掉了,就要给他20亿。这样就没办法违约。

很多企业的创始人可能会很有自信,认为公司离不开他,我想还是要在商言商,把很多不可预测的东西考虑进去。

3.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投票权

刘浩:公司章程是决定所有公司事项的根本,比如,怎么选董事会,什么情况下换董事会,重大异议怎么处理等,这点一定要考虑全面一些。

大多数时候,股权和董事会投票权会保持一致,但也会有特例的时候。曾有一家已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拥有51%的股权,但是在董事会却有90%的投票权,这种情况下,投资机构就是Boss,已经不需要创始人,只需要职业经理人就可。

4. 领售权保护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是VC或PE投资人强行退出方式之一。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

李寿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跟投资基金合作的过程,在投资方领售权问题上,要特别慎重条款上的设置。

首先,对于条款中约定的上市时间,要尽量延长到自己有把握的时间段;

另外,如果到了要卖掉公司的地步,条款设置上要预先注意设置一些最低价格的要求,要达到一定的价格才同意出售公司;

第三,这一点也很重要,条款最好设置有,未经管理层同意,公司不能被卖给竞争对手。

5. 如何保护控制权

李寿双:在中国市场,投资人一般还是很依赖创始团队。创始团队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从多种角度形成对公司的整体控制力,以防控制权丧失。

首先就是股权,管理层或创始人要尽量保持对公司的控股权;

其次,就是对于经销商,大客户的把握,这是软实力,这些资源上能够控制,也会有利于加强控制权;

此外,要特别注意团队凝聚力的形成,一个团队要形成合力,互相支持。

说的不错,谢谢。

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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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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