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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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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我们公司于6月28日在杭州发起设立并管理了国内第一只标准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
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但我们今年才开始搞合伙制,这里面有很多原因。
是基金还是企业?
五年的基金管理实践过程中,不管是成熟的公司制基金,还是刚刚开始的合伙制基金,我们都遇到很多问题。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这是基金,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畴内,就是各类企业。公司制基金就是公司,合伙制基金就是合伙企业。工商管理部门认为,既然是企业,就必须遵守国家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们曾尝试注册有限合伙制基金。但在实际过程中,从域名到注册,我们都遇到很多困难。即使到现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有不同的解读方式,比如税收、什么主体能成为GP等问题。
我们2009年在某地注册公司制基金时,工商局表示注册公司没有问题,但是必须要开社保账户,并至少有一名职工交纳社保。而我们管理的基金只能用于股权投资,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基金费用在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规定得十分清楚,只有管理费、托管费、基金律师费、基金会计师费和股东大会费用五项,其他费用不能也不会开支。
最后没办法,我们用管理公司先付款到基金,然后再由基金支付这一社保款,这个问题用了两年的时间才解决。
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从管理公司角度、管理人角度来说,采取公司制的模式可能更为合适。
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高度密集高度结合的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得很清楚,GP如果退伙,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就得解体。管理公司承担的是信托责任,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律模式。
我们公司正在制订一个组织法,公司的高管出去不能乘坐同一架飞机。因为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现在发行并管理了29只基金,原始资产50个亿、市值近100亿,投资者有几百个。公司肯定是要考虑管理人的安全等问题,不能因为管理人出意外,导致投资人的财产处于无法管理的状态,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从基金角度来讲,我们是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我们的选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项目,二是基金投资人。现在是卖方市场,卖方让我们以什么形态进入,我们就只能被动选择那种形态。我们的第一要务是为投资人赚取利益,投资人可以建议我们基金的组织形式。
而投资人选择组织形态的标准则是税收和手续简化。
期待统一调整
现在我国还有很多省份没有合伙制企业,比如东北某省,全省的工商系统都不知道如何办合伙制企业,更不用说合伙制基金。
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我们最关注实际的便捷性。我们公司基金注册比较多,所以在各地遇到的情况也多一点。
现在,与我们管理人、管理基金相关的主管部门有十个,所以《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是十部委联合发文。证监会、发改委,还有其他部门,对我们来讲都是娘家。
私募基金不是一个部门可以管辖的,但管的部门越多,我们的生存环境就越狭窄。如果把管理部门比作圆圈,一个部门圆圈最大,两个部门就有交叉部分,到十个部门都管理的时候,可能交叉就变成了一个点。这样对我们将会有不小的压力。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相互衔接。
我个人认为,《基金法》如果能够统一调整,对我们来讲将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减少了时间成本和费用开支。以后我们注册基金,就比较方便、简单,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注:本文首发月1月11日,来源于《机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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