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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业内关心的基金专户理财有了新动态,上周五(9月2日)中国证监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关于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说明(下简《试点办法》),对已经开展了三年的基金专户业务进行了新的规范和诠释。
利于发展
众所周知,在基金专户方面,部分大型基金公司有着深厚的客户资源和股东支持。相比之下,新基金公司在这方面就显得势单力薄。因此,降低基金专户门槛,成为部分有资产运作能力的中小型基金公司一直的诉求。
而根据《试点办法》,在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中不再设置具体指标门槛,取消了关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法规修订后,所有经营规范、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设立及已设立但尚未取得专户业务资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请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同时,《试点办法》适度降低单只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将“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中小型基金公司对开展专户业务进行了准备。上海地区某中型基金负责人就对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在内部电脑系统方面着手建设,以应对专户业务。同时对公司内部人员也已经进行了调整。同时,一些合资基金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专户新规的推出,将利于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发展。
另外,《试点办法》也扩大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为进一步增加专户产品的多样性,更好地满足特定投资者的个性化理财需求,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这都对基金行业未来差异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方向。
重在“松绑”
仔细研究《试点办法》可以发现,“松绑”的特色给外界留下深刻印象,这不仅仅是局限在准入制度上,还具体体现在相关业务的开展上。
首先,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目前,“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投资与公募基金一样受“双10%”的限制,不利于体现两类不同产品在投资上的差异性。为此,将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
其次,适度增加“一对多”专户产品开放参与和退出的频率。为更好地兼顾“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流动性和投资资金的相对稳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要求由原来“每年至多开放一次”修改为“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
再者,适度放宽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一对多”专户业务发展的需要,降低“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成本,在《一对多专户合同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合同展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
应该说,上述改变是在征集业内建议的基础上产生的。比如,在坚持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前提下,取消了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
正如基金业内人士所言,专户理财业务属于私募性质,面对的是“百万级”的中高端客户,后者恰是当前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业务、银行、信托、阳光私募等非基金类金融争取客户的重点。可以想见,在新的制度安排下,不仅基金行业多层次理财市场将进入了新阶段,也可能对非基金类的理财服务提出了新挑战,其显著的后果是,个人以及机构理财的选择将更加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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