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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3 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定了应收帐款证券化协议。按照协议,中集集团把其部分应收款“真实出售”给荷兰银行旗下的 OASIS FUNDING ( SPV ), OASIS FUNDING 再出售给 TULIP ASSET PURCHASE CO ( TAPCO ),最后由 TAPCO 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ABCP )。通过这种安排,中集集团获得了三年期不少于 8000 万美元的短期融资。为了对中集证券化项目的实际操作进一步了解, 2000 年 12 月 6 日,我们一行在中集集团总部拜访了中集集团财务部副经理张力先生。张力先生参加了中集证券化项目的全过程,并且目前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调查的重点主要围绕证券化的合法合规性和技术性问题两个方面。以下是调查笔录。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成功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国内证券化的开展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作为券商,我们很想在推动方面作些事情。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已就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但对于实际操作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技术问题还很模糊,想就这方面的问题请教于张力先生。 我们的第一个问题是,中集最大的股东是中远,中集的发行是否受中远的启发?中远和中集模式的区别在哪里? 中集项目应该说与中远关系不大。中集早在 1997 年就开始开始酝酿这件事,真正开始这项工作是 98 年,前后共用了一年半的时间才最后完成。中远是 1997 年做过这方面的工作,证券化的对象好象是它的北美航线的未来收入(这一点我不是特别清楚),可能更属于未来现金流的证券化,而不属于 ABS 。 证券化改变了外汇的流入时间和程序,外汇管理部门的障碍在哪里?还牵涉到那些管理部门? 中国目前进出口的外汇管理是采用进出口核销制度,收汇和用汇两条线。当时,我们正式申请到获得批准花了一个月时间。当然这不包括此前的非正式沟通。应该说,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是关键性的一步。由于这项融资活动的大部分结构操作都是在国外进行的,国内不牵涉到其他什么部门,也不需其他什么部门审批;虽然国内未开展这项融资活动,但毕竟它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应收款的买卖在国内还是新鲜的事情。国内对应收帐款买卖的法律意见如何?国外的情况怎样? 由于这在国内的确是第一回,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界定。国内律师的意见是肯定性的,当然也只有在肯定的基础上我们才得以开展。国外开展 ABCP 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了,应该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 应收帐款的买卖牵涉到国资局吗? 应收款的买卖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并没有牵涉到产权的转移,与国资局没有什么关联;事实上操作中也未遇到这方面的问题。 变卖应收款意味着以一定的损失换取流动性:帐面的损失或费用可以作为所得税扣税依据吗? 虽然国内尚无处理的先例,但我们认为, ABCP 融资的费用应该与其他债务融资一样,费用应该列支。我们是把这种融资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当然也是作为计税和扣税依据的。 把应收款卖给国外的 SPV ,如果按照企业销售行为处理的话,牵涉到增值税的问题,有没有相关的营业税问题? 没有牵涉到相关的营业税问题,当然也没有增值税问题。因为这种操作必定是一项融资活动。即使按照销售处理,没有进项税额,也没有销项税额,或者说增值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增值税也就无从谈起。 外国投资者的予提税如何处理? 由于投资者是直接和荷兰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发生关系,与中集没有直接的关系,投资者获得的利息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中集,而是来源于 TAPCO 。因此,对于中集集团来说,不会产生予提税的问题。 SPV 由谁设立?在什么地方注册?相关的要求有那些? 为中集专设的 SPV 是 OASIS FUNDING LIMITED ,是荷兰银行在开曼注册的。注册地的选择主要是出于纳税目的考虑;实际上 OASIS FUNDING LIMITED 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需要,是双层结构中的第一级。 荷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功能? 这里的资产管理公司是 TULIP ASSET PURCHASE CO ,它是一家在世界范围内专营购买优良资产,据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司。在中集的结构安排上, TAPCO 从 OASIS FUNDING 购买中集应收款,融入其旗下的大资产池,再在票据市场上发行 ABCP 。所以 TAPCO 既是资产管理人,又是发行人。 中集与国外的 SPV 的关系? SPV 与荷兰的资产管理公司 TAPCO 的关系 ? 他们之间的交易关系是“销售”还是“抵押”? SPV ( OASIS FUNDING )与中集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它是在海外由荷兰银行安排的特殊目的的载体。中集与 OASIS FUNDING 以及 OASIS FUNDING 和 TAPCO 的关系都是“真实销售”关系。 中集与其他各方分别签定了那些协议? 中集主要与荷兰银行的 TAPCO 、 OASIS 、两家信用评级公司、律师和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定了协议。 对债务人的通知是“征得其同意”还是仅仅“通知”? 是的,这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基本上还是“通知”并“征得同意”,我们还是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般来说都没有问题,个别不同意或有意见者,我们通常就不把他们的债务放在资产池中,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沟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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