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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刁难保荐代表人跳槽——动了谁的奶酪(修订版)?

券商刁难保荐代表人跳槽——动了谁的奶酪(修订版)?
天涯社区 作者:songboy2008

目前一个保代要换单位,都会遭到原单位的万般刁难、阻挠,导致跳槽周期从法定的1个月拉长到半年以上,部分保代甚至离开原单位1年多还没拿到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2007-06-29】》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规定推理,保代或者其他任何劳动者,从提交辞职报告与到新单位上班之间的间隔,即跳槽的周期应该在1个月稍多。
那么为何实际情况变成了保代跳槽动辄要等半年一年呢?
我们来观摩一下个券商都用了哪些龌龊手段来封杀离职的保代(没有经验的券商可以拿本文当教材):
1、        不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保代无法到新单位入职,因为新单位往往担心给自己惹上官司——其实新单位老单位都会首先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2、        不依法办理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状态变更手续:导致保代无法转会到新单位,从而也无法给新单位推荐发行项目
3、        事先在合同中埋下地雷,一旦保代不听话,就索取数百万的违约金——如果不是法律专业出身,通常保代不会在入职的时候想到离职、仔细审查合同并索取相关的制度;
4、        捏造一些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而且绝不让保代知道,等到保代离职了,再拿出来说事,要保代交几百万的罚款;
5、        捏造一些莫须有的损害事由,找保代勒索数千万的赔偿金
6、        实在没走辙了,比如保代比较强硬、不好糊弄,甚至诉诸法律了,则制造一些事由来处分保代,试图把保代的从业资格搞掉
7、        如果上述办法都不行,券商还可以在圈内散步保代的谣言,诽谤其名声,令其前途受损。
其中最管用的杀手锏就是不开具离职证明,让保代转不了会,甚至没法去新单位入职。
按说,离职是保代的基本人权,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诸多法律予以保障,应该高枕无忧才对,应该券商们会对法律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才对,为何现实生活中却频频(几乎百分之百)发生侵犯、损害保代离职之劳动权力的情形?
据本人分析、总结、体验,原因在于:
1、        券商的违法成本太低。劳动法规定的对用人单位的罚款只是区区3000元-3万元,对于年收入上百亿元的财大气粗的券商来说,根本就是隔靴搔痒,无关紧要——与此相比,个别领导发泄、报复不听话的保代后的快感显然重要得多。
2、        保代的维权意识太弱。多数保代会忍气吞声,企盼着老东家将来有一日大发善心、主动放人。只有极个别有性格而且懂法律的保代才会比上梁山、铤而走险、向劳动局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原单位。
3、        中国的法律执行效率太低。目前由于劳动纠纷多、劳动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人手非常不够,加班加点都忙不过来,导致劳动仲裁往往都要等半年,加上法院的一审、二审,至少1年多,没有几个保代有勇气去冒这个风险耗下去。虽然法律考虑到了这个情况,事先做了完美的安排——对于事实和法律依据都很明确的诉求可以先予裁决——,但实际情况是,仲裁庭或法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愿意先予裁决,因为会增加工作量。
4、        券商和保代个人在可以动用来影响法律执行的社会资源方面差距何其的悬殊,诉诸法律的结果何其的不确定!!

数据:
1、因阻拦保代更换单位而与保代发生劳动仲裁的证券公司:60多家保荐机构,全部都以不同方式涉及保代离职纠纷,其中20家以上涉及劳动仲裁,但多数在保代提起仲裁后和解(此处数据系根据网络资料估计);
2、保代跳槽的周期(从提交辞职报告到完成转会手续):4个月-12个月(上限无穷大)

公众和监管部门在看热闹的时候,有没有认真想想,几乎所有的券商都阻挠保代跳槽,到底损害了谁的利益?
按照现在的保代跳槽“食物链”,大体上是:外资券商凭借其品牌吸引力(以较低的底薪)挖角内资一流券商、内资一流券商挖角内资二流券商、内资二流券商挖角内资三流券商;但同时,作为防御,次一档的券商则开出高额转会费和高额的底薪挖角上一档的券商。整体来说形成一个互相挖角的圈。有时候跳槽的保荐人会困惑于在两类券商、两种风险与收益组合之间的选择而伤神、白发,甚至甚于被刁难之苦。
举例来说:
以乌托邦国为例:假设总共有三家券商、三个保代,每家一个(各位看官很容易明白,增加此数至60家券商、1500个保代并不影响结论)
A券商阻拦其保代a转会去B券商,拖延4个月;
                  而A券商少了一个保代,决定采取措施,从C券商挖一个保代c;
        C券商也非善辈,百般阻拦c,拖延了4个月。
                  而C券商少了一个保代,也决定采取措施,从B券商挖一个保代b;
        B券商也非善辈,百般阻拦b,拖延了4个月。
而        B券商少了一个保代,也决定采取措施,从A券商挖一个保代a,(下转第一行:::::);
结果:
A、B、C三家券商都如愿以偿,保代数目不变;
a、b、c三个保代,每人都被拖延了4个月,再加上转会手续所花的2个月,合计6个月不能签字推荐项目,约相当于0.5个发行项目,也即损失0.5笔签字费,约合20万;
大家想想,还有谁损失了?
1、        三家券商都损失了,因为挖来的保代完成转会手续之前,通常也是要全额发放工资的,毕竟只要一报到就是正式员工了,不能借口没转会就克扣工资——普通民工都不能被克扣,何况稀缺的保代乎?而转会之前,保代的主要功能——推荐发行项目——就完全丧失了,只剩下打字机、复印机、排版机、喝酒机等文秘的功能,后者的市场价值也就2000/月左右。计算起来,每挖一个保代的过程中,要损失0.5个主承销项目的收入,按中小板计算,约合800万元;如果按照中金、中信的项目标准,半个项目就得折合5000万-1个亿了。对于全社会的损失来说,则还要乘以3。
2、        国家和社会损失了。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立法建立保荐制度、举行考试、审核并授予保代资格的目的在于让保代们为证监会把关、替中小投资者把关,最终体现在项目的保荐上。而转会过程的拖延,则增加了人才流动的成本、增加了证券公司聘用保代的成本——如果券商们都不刁难自己的保代换老板,新单位又何须开出数百万的转会费呢——至少可以减半吧?也许你会说,这些转会费最终都要支付给原单位,肥水不流外人田,属于体内循环,但如果说保代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或资产,那其流动受阻、不能按照市场规则流动,必然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行业效率的降低。

由此看来,证券监管部门是否应该出面干涉一下,或者证券行业协会应该发布一个行业规则,来消除这种券商之间的内耗、提高有限的保代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由理由相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同样的心愿、也有这个能力和权力来实施之。
让我们翘首以盼吧!

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更多的法规请访问http://blog.sina.com.cn/songNanKaiIE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03】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12-16】》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离成为保代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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