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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
2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3 主要是3种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
4 触发收购要约的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I. 退出机会;II. 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
美国是自愿要约,因为其法制健全,可以惩治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英国日本是强制要约。
5 收购的好处
a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
b 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
c全流通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
6 2005年有149起上市公司并购,其中涉及外资并购13起,要约收购9起。
7 问题:内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8 法规体系:
法律 公司法、证券法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份回购、吸收合并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9 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
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10 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那对财务顾问有啥资质要求和事后惩罚?
监管措施及处罚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不受理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等;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机构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
11 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
12 收购方式多样化,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间接收购
定向发行
行政划转(合并、变更)
二级市场举牌收购
司法裁决
继承、赠与
征集投票权等
13 对不同的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持股5%-20%非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披露
持股5%-20%但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
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聘财务顾问
持股30%以上:采取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
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监管
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不鼓励,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
14 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14 控股股东:
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
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 要约收购的要求
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
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
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要约收购的底限:5%
16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必须有现金方式
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
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
17 管理层收购
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
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
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
18 反收购措施
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金例如降落伞计划
反收购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焦土战术
19 豁免情形
国资行政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自由增持率:30%之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按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减资,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出让人与收购人具有关联关系,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
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不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
20 收购人须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
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20%但未超过30%,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以要约方式收购
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收购,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
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21 外商投资
产业政策限制: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符合限制产业对外资比例的要求,对禁止性行业,外资不得进入。10号文,
反垄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得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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