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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因旧城改造而迁址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不再“一刀切”实行“招拍挂”。此举突破了中央政府原定的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招拍挂”的政策,增加了地方工业用地出让的灵活性。与此同时,基层政府也不再担心因上述行为而招致中央的惩罚。
“协议出让”有限放行
2006年之前,中国工业用地长期实行“协议出让”方式。这种方式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与工业项目用地者“一对一”签订用地协议,用地缺乏竞争性,造成诸多土地浪费和腐败行为。
2006年9月,国务院出台土地调控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所谓“招拍挂”是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指一宗土地有多个用地者竞争,市场化程度较高。
工业用地“招拍挂”,其初衷在于抑制地方为“招商引资”而竞相压低地价,导致用地浪费。但是,对因旧城改造而迁址的工业项目,如果另选新址必须通过“招拍挂”拿地建厂,这些工业企业就没有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告诉《财经》记者,如果因旧城改造等,把原工业用地强行收回,让这些企业再通过“招拍挂”拿地,另选新址建厂,目前从土地法律上并无依据,实践中也难以执行。
在严控耕地占用的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都需把一些工业项目迁移出去。这些迁址的工业项目,要迁址另建,其获得新的工业用地的方式,对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影响甚大。
为此,《通知》明确,对旧城区改建中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但前提是,该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尽可能安排在工业集中区”。
《通知》同时也明确,原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国有承租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变化、企业转型等”,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只要符合规划并依法获准,也可实行“协议出让”。
此外,对“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通知》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但也指出,这类用地也可“协议出让”,具体“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则由各地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灵活确定”。
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指出,尽管有了上述政策调整,但从总体上看,工业用地还必须坚持“市场化配置”,大方向上还是要坚持“招拍挂”出让。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或“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出让。
现实中,中小企业在用地上缺少话语权,用地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直比较被动。此次《通知》明确,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在土地出让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对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通知》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拍挂”中标者,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两年内完成分期供地。
为了鼓励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通知》规定,工业用地者在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改建扩建厂房,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但前提是要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而对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改变土地用途的,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廖永林指出,《通知》规范了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明确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的具体范围,使工业用地“招拍挂”更具操作性,也有利于监察部门执行“土地违法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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