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及对策 国外资产证券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须具备如下环境: 1、法律环境。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 2、会计环境。包括对于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证券化资产的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发起人头寸的方法、发起人考虑下级部门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税收环境。明确对资产转移和现金流的税负问题,包括债务人支付给SPV或SPV支付给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4、市场环境。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信用市场,从当前来看主要是企业债市场极不发达,无法为企业信用定价。此外市场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机构,如评级机构,托管机构等,信用标准不统一,市场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环境。高效的信用体系是有效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扩大征信服务的覆盖面,加强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 自1999年以来,我国理论界、金融界就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2003年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合作项目,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无论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建全,资产证券化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适宜大规模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 因此,我国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妨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的原则。首先,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可以考虑从住房证券化开始。这种贷款期限较长,多数在10年以上,对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较小,现金流较稳定,清偿价值高,容易满足大量、同质的要求。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增长到2003年底的1.2亿万亿元,基础资产初具规模。其次,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SPV。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在操作模式的选择上,相比而言,美国表外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一是我国信用环境相对薄弱,进行有效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可以减少信息非对称性,更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二是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减缓资本不足的压力。 最后,可以考虑先制定一些专门的证券化试行条例,再根据试点经验,逐步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试点了解开展资产证券化要遇到的法律、市场、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并设法加以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由于目前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能会低收益甚至负收益,应该将积累经验作为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随着经验的逐步积累和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再从试点顺利过渡到全面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