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
(一)改革国有银行产权制度,强化产权约束,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根除吃国家资金大锅饭和地方主义思想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保证。如果银行产权约束和预算约束软化,本身地方主义严重,就有可能走上同某些地方官员和部门同流合污制造企业破产逃债闹剧的道路。这也说明现行国有银行实行垂直领导和一级法人制度,以及积极推进商业化改革的方向是对头的。但这类事件的发生也说明,国有银行市场化商业化改革远未到位。我国加入WTO后,如果不能在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方面采取重大举措,国有商业银行在同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必然陷于劣势,积累越来越多的难以克服的风险。 (二)维护司法独立,根治司法腐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办事是经济有序运作的保证。在我国,由于长时期封建专制和新中国建立后的集权型计划经济影响,权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的事俯拾即是,特别是在处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债务纠纷时,往往是“首长”说了算,如果要走司法程序,也只不过是落实“首长”的指示而矣。正是由于行政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执法者敢于违法,敢于伪造法律文书搞假裁定。因此维护司法独立,根治司法腐败,是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治本之道。 (三)政府过份重视为国有企业摆脱债务,甚至不惜采取不正当的办法让企业逃债,而在帮助企业改革产权制度和转变经营机制方面无所作为,这样做,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活起来,相反会误导国有企业经营者,使他们把企业的命运寄托在找首长、找关系上,而不是把立足点放在深化内部改革和找市场、找需求上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