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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院长泡制两份假破产裁定书让两家企业赖掉银行贷款6600万元

  一、案例介绍        

      据《南方周未》报1999年9月3日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离退休干部联名写信给《南方周未》,举报该院院长杨刚与人串通伪造了两份盖有法院印章的破产裁定书,靠这两份裁定书,杭州合成塑料厂和杭州皮鞋厂顺利地赖掉了6600万元(前者5200万元,后者1400万元)工商银行贷款,连同利息,国家财政损失逾亿元,而且因为有了这两分裁定书,两家企业的债权人无法求偿,而事实上已破产的合成塑料厂并入了杭州包装工业公司,杭州皮鞋厂仍在“金松集团”旗下生产。8月份,《南方周未》报派出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采访。

 
       这两份破产裁定书在被发现是假造之前,已在杭州市工商局供查阅的企业档案中躺了两年半.发现它们的是出文机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两个执行员周叶忠和王海峰。周叶忠应采访记者要求,对此案作了“绝对客观的陈述”。周法官执行一份经济案件的判决书,原告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被告是杭州市二轻包装工业公司,执行标的为1300万元。欠钱的本是杭州合成塑料总厂,但后来该厂与一家同系统的薄膜印刷厂合并成杭州市包装工业公司。债务也就归于新公司。执行开始时非常顺利,被告方提供了17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及附属房产的所有权证抵债,周法官让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准备“鸣金收兵”。但这时杭州工商银行提出执行异议,告知周法官,“土地房产早就抵给了工商银行”,周叶忠遂要求银行拿出证据。工行杭州分行信贷处副处长李某拿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收购协议”,另一份是“转让协议”,如果仅看形式,这两份协议表明了,这17亩土地主产权已由塑料总厂转让给予了工商银行。但周叶忠认真审查了这两份文件,发现协议签署时,塑料总厂已与薄膜印刷厂合并了,法人应为包装工业总公司。,但这两份文件上仍盖的是已无法人资格的塑料总厂的印章。周叶忠认为这两份协议无效,欲出文驳回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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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工商银行的法律顾问告诉周,他们可以拿出必要的文件来说明他们的异议是成立的。周叶忠问他们要,答复是现在还不能给予,于是周叶忠跑到杭州市工商局查档案,结果竟发现一张本院出的“破产裁定书”,时间是1996年6月。周叶忠一眼看出,这份编号为[1996]杭经破字2——9号破产裁定书是假的。“我们法院没有这种案号。上面署名审判员是王刚,章列凡,还有书记员卢玲娟,我在杭州中院那么些年,从不知道有这几个人,只有审判长孙小平是真的,但我问过她,她根本不知道有此事。”伪造司法文书,是伪造公文的诸种犯罪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周叶忠说:“真不敢相信,竟会有人这样胆大,破产裁定书牵扯几千万的财产,谁敢这么做?”为慎重起见,他将自己的发现告诉了执行庭的副庭长金光法,“大家都吃惊不小。王海峰听说后,对我们说,他也发现了一张。”这另一张假裁定书的“合议庭”署名也一样,时间相仿,而且唯一的真法官张小平本人亦对此一无所知。随后,周叶忠和金光法将他们发现的两份假裁定书交给了中院纪检组副组长陈炳友,“他见到也吃惊不小”。“陈炳友请示扬刚之后,这件事就被搁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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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举报人将此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寿胜年,院长张启楣作了汇报。5月初浙江省纪委书记刘锡荣接见了举报人。之后成立了调查专案组,调查仅进行了20多天就“水落石出”,并向举报人通报了调查结果:“1996年初夏,市工商银行的李某起草,由时任杭州中院经济庭庭长的陈志华(后调任杭州下辖的富阳市法院院长)润色,在市工商银行打印制作后再由中院办公室主任黄爱增到法院盖了图章”,整个过程都是杨刚指挥的。               杨刚的老上级、杭州中院前院长,曾任杭州市人大常委副主任的林福民对记者说,杨刚的事,他是在法院系统传开了后才听说的,他曾为此传言问过杨刚,第一个问题是“外边的传言是否属实?”杨刚说有这事。林又问:“为什么这么干?”杨刚说是某个领导让他干的。林福民说当时他很生气,曾质问杨刚搞了那么些年法律,怎么能仅凭一个领导的话,就干下这足以构成犯罪的事。               在举报信中说的起草假裁定书的工商银行李某,时任信贷外副处长,记者曾就此事问她是否亲自起草,她的解释是:“当时大家都没有操作经验,只好试着搞一搞”,“我们只是程序上简化了些,有什么大不了的?”据法院有关人员介绍,每件破产案件都要经过破产申请、公诉、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组等复杂的程序,一般周期长达一年至两年,有的会更长。而这两份裁定书,除印章是真的外,其他几乎都是假的,制作周期不过一两日。               记者曾多次试图直接采访扬刚及陈志华,但因“院长开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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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由领导人授意,法院院长指挥,银行积极参与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执法者违法,债权银行主动帮助债务人赖债,始作蛹者预期的结果是帮助企业甩掉国有银行债务,让企业活起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隐藏在这一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一是银行缺乏产权约束,经营者不必承担资产损失责任,所以出于某种目的可以主动投怀送抱,作出牺牲;二是权大于法,政治上的依附关系超越法律关系;三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惯例,这类地方违法者不是谋私而是为“公”,往往将这类事件视为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与磨擦,中央难以深究,地方不愿作追究,从而助长了这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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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一)改革国有银行产权制度,强化产权约束,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根除吃国家资金大锅饭和地方主义思想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保证。如果银行产权约束和预算约束软化,本身地方主义严重,就有可能走上同某些地方官员和部门同流合污制造企业破产逃债闹剧的道路。这也说明现行国有银行实行垂直领导和一级法人制度,以及积极推进商业化改革的方向是对头的。但这类事件的发生也说明,国有银行市场化商业化改革远未到位。我国加入WTO后,如果不能在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方面采取重大举措,国有商业银行在同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必然陷于劣势,积累越来越多的难以克服的风险。             (二)维护司法独立,根治司法腐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办事是经济有序运作的保证。在我国,由于长时期封建专制和新中国建立后的集权型计划经济影响,权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的事俯拾即是,特别是在处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债务纠纷时,往往是“首长”说了算,如果要走司法程序,也只不过是落实“首长”的指示而矣。正是由于行政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执法者敢于违法,敢于伪造法律文书搞假裁定。因此维护司法独立,根治司法腐败,是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治本之道。             (三)政府过份重视为国有企业摆脱债务,甚至不惜采取不正当的办法让企业逃债,而在帮助企业改革产权制度和转变经营机制方面无所作为,这样做,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活起来,相反会误导国有企业经营者,使他们把企业的命运寄托在找首长、找关系上,而不是把立足点放在深化内部改革和找市场、找需求上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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