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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挪用巨额公款被判无期徒刑

一、案例介绍
     1998年3月,香港,从内地来的几位先生匆匆忙忙地进驻香港嘉华银行办公大楼,他们来自内地主管反贪污反腐败的最高机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查处这所银行的前任董事长、现任名誉董事长金德琴涉嫌侵吞公款的问题。           

      金德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在代表中信公司办理向中国银行贷款用于嘉华银行增资的过程中,利用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兼嘉华银行董事长的职务和经手管理贷款的便利,侵吞公款总计1639万多港元和526万多美元。此外,金还利用所侵吞的部分资金获取违法所得905万多港元、87万美元。

      金德琴1921年2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大学文化,1938年2月入党,建国以后长期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1982年8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党组书记,1985年2月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撤销行长、党组书记职务,1986年6月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主管金融业务,并兼任中信公司控股的香港嘉华银行董事长,1993年6月被免去中信公司副董事长职务,1995年12月改任嘉华银行名誉董事长、董事,案发后于1998年4月辞去嘉华银行名誉董事长、董事职务。              1990年4月5日,金德琴在中信公司办公会上汇报了嘉华银行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问题。8月18日,金德琴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给国务院领导发了《关于香港嘉华银行亟待增资的报告》。9月11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专门研究嘉华银行增资问题,金德琴代表中信公司参加并作了汇报。会议商定: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拿出3000万美元,委托中国银行借给中信公司,作为嘉华银行增资的备用贷款资金,年息4%,10年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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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12月13日,金德琴赶在国家正式下发同意借钱的文件之前,就来到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要求提取增资专款2亿港元。银行方面说,正式文件还没有来,你是不是再等一等。金便借口说,香港银行监理处要求增资,时间很紧迫。因为此前中国银行的领导参加了联席会议,知道会议已经形成了同意给嘉华银行增资的报告,所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2月17日暂付了2亿港元。这2亿港元是3000万美元贷款的一部分,余额在文件正式下发后一次付给。然而,案发后,金德琴却狡辩说在贷款文件正式下发前,我借出来的2亿港元,这是国家借给我个人的。言外之意是这2亿港元并不是3000万美元贷款的一部分。               1991年1月,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正式发文,并委托中国银行代表国家与中信公司签订3000万美元备用贷款协议。4月12日,金德琴代表中信公司,与中国银行在香港签订了3000万美元贷款协议。此3000万美元贷款由两部分组成:原已提取的2亿港元和443万多美元。金在办理国家批准借给中信公司3000万美元用于嘉华银行增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他既是中信公司董事长,又是嘉华银行董事长的双重身份,大肆侵吞巨额公款。                1991年1月25日,嘉华银行董事会决定发行2亿港元从属债券。1月28日,金德琴用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取的2亿港元增资专用款认购了嘉华银行发行的从属债券。2月28日,嘉华银行向股东发表了金德琴签署的董事会报告,说明了2亿港元从属债券系由中信公司认购。从国家借来的钱还债利息是年息4%,而从属债券的利益是年息10%,这样,这之间的年息有6%的差距,这笔钱应当是国家借款的收益,但金德琴首先从这儿开始作文章。4月12日,金德琴代表中信公司与嘉华银行达成协议,将购买从属债券的2亿港元本金按当时汇率转换为2566万多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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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金德琴利用身兼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和嘉华银行董事长两职之便,背着中信公司在嘉华银行开设了户名为“中信公司B”的账户,专门运作嘉华银行从属债券和中国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资金。              1991年至1995年,嘉华银行先后将金代表中信公司购买的2亿港元的从属债券的本息共3652万多美元(其中利息1085万多美元)支付到“中信公司B”的账户。同期,该账户产生利息收益61万多美元,以上共计3713万多美元。             1995年金德琴得知自己很快就要不再担任董事长一职了,他决定提前还清借款,3月,他还清了国家3000万美元贷款的本息3502万多美元后,“中信公司B”账户尚余211万多美元,此后金德琴将此款全部兑换为港币,连同新产生的利息共计1639万多港元。1995年8月至9月,在他离职之前,将这笔款项全部转走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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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1991年11月,金德琴背着中信公司在嘉华银行开设了户名为“中信公司金德琴副董事长”和“中信公司J”的账户用于处理国家3000万美元贷款的剩余部分433万多美元。              首先他把这笔钱存入“中信公司金德琴副董事长”账户。1992年,金德琴又将其中430万美元转入“中信公司J”账户,用于存放、外汇买卖、担保等方式运作,共产生收益计68万多美元。             1992年至1995年,金德琴亲签指令将上述两个账户中的501万多美元全部转走予以侵吞。 1990年12月,金德琴将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取的2亿港元贷款存入其个人定期账户,到1991年1月转出2亿港元认购从属债券,其间产生的利益184万多港元仍在账户续存产息。           1991年9月2日,金德琴将到期本息192万港元兑换成24万多美元再续存产息。11月18日,金将到期本息25万多美元中的25万美元转入他儿子的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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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金德琴先后从“中信公司J”账户转入嘉华信托公司207万多美元,委托该公司为其个人认购基金。此后,金德琴先后将该基金分配的全部红利共87万美元转入其在嘉华银行开设的私人账户。              1995年6月,金德琴先后从“中信公司B”账户提出774万多港元,炒作股票获利共计905万多港元。此后,金先后将上述本利共1680万多港元分别转入其私人账户。金德琴所侵吞和违法所得的资金,先后分送给了其亲属,共计有3932万多港元和159万多美元,这笔钱本应是国家的收益,但却最后变成了个人的财富。金德琴狡辩说,这是我个人面子大,国家借给我个人,当然是我自己担当风险,收益也当然是我个人的。现在是赚了钱,他敢说这样的话,试问,如果是赔了钱呢?金德琴还会不会说这是借给他个人的呢?我想,肯定不会的。                2000年6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中信集团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德琴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金德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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