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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抵押并经公证 信用社优先受偿仍未落实

               某医药化工厂于1986年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投产后一直亏损。该厂始建初期的投资,大部分是从各金融机构贷款而来。截至1992年11月,该企业先后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396万元,且都是信用贷款。1993年,该信用社按照上级行的要求,经与化工厂协商同意,将信用贷款转为抵押贷款,以该厂办公楼、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作价396万元,全部抵押该信社,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1993年4月18日,化工厂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并发出破产公告。该信用社申报了债权并要求对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其他债权人以该抵押协议是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内补办的,要求宣告抵押无效。法院最后裁定抵押协议无效,该信用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因分析
           法院作出以上裁定,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其行为无效。在本案中,该信用社与化工厂办理抵押借款手续的时间距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仅20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被判定为无效行为。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在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该抵押无效。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是从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的。化工厂有多个债权人,该信用社也十分清楚,但为了减少贷款损失,将化工厂全部财产统统办理了抵押。这种良好的愿望终以违背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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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破产企业不断增多。面对企业破产愈演愈烈的形势,作为破产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银行、信用社,必须认真研究对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维护银行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一是主动协调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力争消化、转移信贷风险。二是加大信贷制裁力度,依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对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和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要在信贷、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予以制裁。三是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要完善贷款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经常跟踪检查贷款运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月报送有关会计报表,按月统计分析企业的贷款占用、业务经营和发展态势。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产品滞销积压、经营管理混乱和关停企业的贷款风险防范和监测预报,并在破产之前做好收、转、挂、担工作,把贷款风险尽量降到最低限度。四是大力推行担保贷款,尽量避免发放信用贷款,同时还要确保担保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防止空头保、“连环保”、虚押、空押、全额抵押和重复抵押等问题的发生。五是谨慎处理和补办抵押贷款手续,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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