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法院作出以上裁定,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其行为无效。在本案中,该信用社与化工厂办理抵押借款手续的时间距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仅20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被判定为无效行为。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在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该抵押无效。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是从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的。化工厂有多个债权人,该信用社也十分清楚,但为了减少贷款损失,将化工厂全部财产统统办理了抵押。这种良好的愿望终以违背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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