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两则报道可以看出,全国金融“三乱”严重到何种程度,非法集资的规模有多大,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包袱有多重。而这些“三乱”多是发生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金融“三乱”只所以累禁不止,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法规政策上,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界限不清,使得非法集资可以披上合法集资的外衣。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发展,在政策上是允许,至少是默认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或入股以解决自身发展的资金困难。这样就为通过内部职工作为中介人的非法外部集资留有通道。富盛公司非法集资10余年就是以内部职工集资作为幌子的。因此,在法规政策上界定非法集资范围是制止非法集资的首要工作。2000年4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北京就打击非法集资发表谈话时指出,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分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