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一)中国是新兴的股票市场,投资者不够成熟,喜欢凭“消息”盲目追风炒作,这就给“苏三山”俑者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事件的当事人之一,海南省《特区证券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不了解事实真之象的情况下登载有关信息,误导了投资者。这不能不说是新闻界的一次应共同记取的教训。
(三)证券监管严重滞后,该虚假信息于1993年11月6日(周六)登裁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上,而深交所在11月8日才澄清苏三山被收购一事为误传,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才对此发表谈话,称北海工商部门无“北海正大”企业登记,海南《特区证券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说明证券监管严重滞后——不能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前发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