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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分析
(一)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拥有比其他中小股东所没有的优势,利用其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和影响,容易制造虚假资料,企图逃避出资义务。
(二)作为主承销商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出资审计验证的原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作为法律顾问的原北京市国证律师事务所,在其各自的工作中,违背执业标准和行业道德。没有这些机构的配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大股东是不可能获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相关文件和逃避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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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示
在这个案例中,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和相关的违规机构和人员仅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会不会轻了点?证监会的处分很难令人相信其警戒作用,投资者以后面临的这类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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