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本案例既涉及股民的股票被盗卖,又涉及到长时间的法律纠纷,也就是同一案件几个法院受理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无法执行。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有: (一)证券公司制度不严、管理松懈。章双保、任志明的大额股票被盗卖,罪魁祸首自然是同一个大户室的犯罪分子熊军。但熊军只所以能够盗卖得逞,则是由于南昌市中行证券营业部和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使熊军一伙有机可趁。熊军交待,中行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用于交易的保密措施不严,股票使用时,其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持股情况等都会在屏幕上显示,并停留相当一段时间。熊军抓住这一漏洞,掌握了章双保、任志明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通过制假犯罪分子伪造了章双保、任志明的身份证,从而成功地实施了盗卖股票活动。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熊军卖出股票的场所,但在交易过程中,一份“章双保”的股东登记表中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本人签名,居然可以通行;“任志明”“章双保”5张卖出委托单上的日期均为1983年,时间相差10之久,居然可以认可,唯一一份日期填写正确的卖出委托单卖出股票数超出账上实有数1000股,居然可以成交;署名“黄凤保”的提款单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漏写一个数字,居然可以付款……,这种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