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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股票盗卖案真象大白

  一、案例介绍

 

(一)一个大户室,四种不同的命运 1993年4月16日至8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大户室股民章双保先后购买了上海延中等5种股票,购股价230000余元。8月10日,终于等到股价回升的章双保,兴冲冲试图卖出5000股电真空股票。谁知反馈的信息称,其账户内已没有该股票。章双保大为惊讶,当即出具了持有该股票的合法证据。经证券部反复核查,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征询,证实其股票8月2日被湖南省证券公司在长沙卖掉了。

  8月16日,南昌中行信托证券部派人与章双保前往上海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部确认,章的5种股票确实由湖南省证券公司卖出。8月18日,章到湖南证券公司查询,业务部也证实有这笔交易,并称是凭章双保的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合法交易的,同时交易的还有与章双保同在一个大户室的股民任志明。章双保当即认定有人冒名盗走了自己的股票,并向有关部门出示了自己在南昌的证据。 就在章双保奔波查询之际,同一大户室的股民任志明也隐约感觉自己股票账户出现异常。8月10日,任志明赴京办事看到行情上涨,欲抛出2400股“胶带”,结果被告知账户内没有这么多“筹码”而被退回委托。任志明以为是技术原因一时未能成交罢了。8月25日,他返回南昌大户室再交易时,才发现自己哈医药等5种股票均已不在账户内。任志明赶赴上海证交所查询。结果是:其所持有的价值43万多元的股票已被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悉数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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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数日,两人价值数十万元的股票竟不翼而飞。极度沮丧之余,章双保开始四处寻求支持。与章表现不同的是,任志明发现股票被盗后表现得异常镇定,自然让人产生某些联想。“相当一段时期,在想到是否大户室内部人作案时,我都把怀疑矛头指向他,当然也曾怀疑过同在大户室的黄凤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面露愧意的章双保对自己当时所为并不掩饰。章双保在后三年里忙于找律师、上法院,与湖南省证券公司交涉……仅赴长沙就有九次,支付各种费用达7万余元。 任志明在案发后,曾被警方传唤48个小时。长沙警方怀疑任志明的主要依据是:作案人抛售股票后以任志明的名义提取了大量票款,同是在取款凭单上留下了“任志明”三个字。但南昌市警方认为证据不足,因此未予追究。 与章双保和任志明共处一个大户室的黄凤保的股票却侥幸未被盗走。然而,一张写有黄凤保身份证号码的取款单,却令黄凤保蒙冤受辱达三年之久。他先后两次被警方收审,关押了120天。 此案涉及的第四位人物,也就是直接犯罪嫌疑人熊军。他居然在案发之后,到处联系各方股民为章、任签名作证大肆呼吁,甚至还作为章双保的同室证人陪审旁听。熊军在大户室的操作台,就座落在章双保、任志明和黄凤保之间。尽管他精心策划,但还是后院起了火。据透露,“群众举报”其实是他的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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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场马拉松案子,两种处理结果 确认股票被人冒领之后,章双保遂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第一被告南昌市中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泄露其股东资料;状告第二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认真核实,令冒名者凭伪造身份证取走了全部现金。请求法院裁定被告赔偿已被抛售的五种股票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34332.17元。 任志明则于1993年9月6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第一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及第二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请求法院裁定被告赔偿股票损失430630元,差旅费等间接经济损失110000元。9月上旬,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然而,章双保和任志明自己也分别成了被告。湖南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任两人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损失100元、500元。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发给章双保的应诉通知书中所记载的日期为1993年8月20日,而发给任志明的应诉通知书却赫然写着1993年7月18日,此时股票盗卖案还根本没有发生!这种莫名其妙的做法令两位当事人十分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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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长沙方面又有了新的情况,1993年9月底,湖南省证券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湖南省证券公司提出,由于被告在湖南,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交长沙方面审理。同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湖南证券公司不服,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在1993年12月16日裁定为“维持原判”。 1994年3月1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湖南省证券公司赔偿章双保购股票现金、利息及差旅费26万多元,并承担原告的误工费,案件受理费及讼诉费。与此同时,长沙方面针锋相对,长沙市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湖南证券公司与被告章双保之间的委托买卖股票的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章向湖南省证券公司做出书面道歉。 南昌、长沙两地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分别上诉到双方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两地法院的审判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两地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因此无法执行。此后,两方当事人又在管辖权问题上展开争夺,分别上诉到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各执一辞,僵持的状况维持了近一年。 1996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指定管辖的通知”,结束了这场耗时一年的管辖权之争。1996年11月底,章双保接受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由湖南省证券公司补偿章双保的本金23万元,而章双保则放弃对利息、差旅费、误工费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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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3月,任志明在个人讼诉案中获胜。任志明选择了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证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任志明曾被长沙方面列为被告,同样产生了管辖权之争,但却被上海市两级法院化解,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久,就以强制执行的形式为任志明赢得了包括购买股票本金、利息、差旅费、误工费等60余万元的全部损失。 如果说任志明和章双保经过漫长诉讼,在经济上多少获得了补偿;而同处一“室”,至今尚在“取保候审”的黄凤保,无时不刻都在祈望着能将蒙垢三年的冤屈洗去。几年来,他给中国证监会等所有可能为他伸冤的部门写申诉信,仅资料复印费就花去了1万多元,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4月15日,记者就黄凤保诉十字街派出所一案,采访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王洪旺副检察长。他表示,市检察院已受理此案,黄凤保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十分严重,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时间拉得较长,取证比较困难,但黄凤保无辜受到追究,先后被关押了120天,这是事实,有案可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得到赔偿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名誉的恢复。他说,本案将从两个方面着手调查,一是法纪方面,即刑讯逼供能否成立;二是反贪方面,即索贿问题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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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记警钟敲响,三载余音不绝 1998年3月11日,经过群众的检举揭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熊军、黄强捕获归案。熊军交待了如下犯罪事实: 1993年8月份,熊军炒股票出现巨额亏损,于是蒙发了作案动机。他发现,如果能够取得同一大户室股友的交易资料,如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等,就可轻易地在另一个证券营业部将其股票卖掉,将钱取出。 不久,熊军找到黄强(其嫂子的侄子)密谋此事。黄强表示,可以找他在广东的朋友、名“肥仔”的人(在逃)制作假身份证。三个犯罪嫌疑人也都有了明确的分工:肥仔制作假身份证,黄强负责具体操作,熊军则坐镇指挥,并负责窃取身份证号码和股东代码。熊军交代,中行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用于交易的保密措施不严,股民使用时,其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持股情况等都会在屏幕上显示,并停留相当一段时间。熊军抓住这一漏洞,将章双保和任志明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摸得一清二楚。 1993年8月2日,黄强与“肥仔”来到湖南省证券营业部,利用假造的章双保与任志明的身份证开了户,分别卖出两人价值40余万元的股票,并顺利将钱取出。在不到三天的时间里,分七次取走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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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出现了非常明显的漏洞。一份“章双保”的股东登记表中没有写上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甚至没有填表人的签字:“任志明”卖出申能股份、“章双保”卖出广电、金杯、真空、豫园等股票,共五张卖出委托单上的日期全部写为“1983年”,时间相差十年之久;唯一一份日期填写正确的卖出委托单中的延中实业股数被写成了2600股(账上只有1600股)也予成交;署名“黄凤保”的提款单将其身份证号码漏写了一位数亦被认可…… 应该说,此案发生过程中,有关机构部门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而同样不可忽略的事实是,事发之后,一些管理部门对受害者漠视的态度和非公正的立场已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而章双保、任志明和黄凤保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股民,在这三年的时间里饱尝了人世间的沧桑,其遭遇不仅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市场风险”的一记警钟,也给证券商、管理层以及司法部门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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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本案例既涉及股民的股票被盗卖,又涉及到长时间的法律纠纷,也就是同一案件几个法院受理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无法执行。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有: (一)证券公司制度不严、管理松懈。章双保、任志明的大额股票被盗卖,罪魁祸首自然是同一个大户室的犯罪分子熊军。但熊军只所以能够盗卖得逞,则是由于南昌市中行证券营业部和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使熊军一伙有机可趁。熊军交待,中行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用于交易的保密措施不严,股票使用时,其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持股情况等都会在屏幕上显示,并停留相当一段时间。熊军抓住这一漏洞,掌握了章双保、任志明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通过制假犯罪分子伪造了章双保、任志明的身份证,从而成功地实施了盗卖股票活动。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熊军卖出股票的场所,但在交易过程中,一份“章双保”的股东登记表中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本人签名,居然可以通行;“任志明”“章双保”5张卖出委托单上的日期均为1983年,时间相差10之久,居然可以认可,唯一一份日期填写正确的卖出委托单卖出股票数超出账上实有数1000股,居然可以成交;署名“黄凤保”的提款单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漏写一个数字,居然可以付款……,这种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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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章双保、任志明股票被盗卖案的法律纠纷和黄凤保无辜受到追究,先后被关押120天,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看,我国司法的管辖权等方面故然存很多不完善而需要改进的问题,但司法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在这类案件处理中起了不好的作用。南昌市、长沙市两地基层法院对章双保股票被盗卖案都受理而一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两市中级法院都分别支持属下法院的判决。这明显地表现出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我国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不能不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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