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述两个案例的原因分析
1993年以后股票盗卖案逞上升趋势。据统计1994——1997年期间,全国股票盗卖案件发生100余起,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基本相同,上述两个案件有代表性。这种高智能犯罪,作案隐蔽、盗卖时间快、盗卖金额多,社会危害极大。 股票盗卖为何屡防不止?原因之一是当时股票交易方式不当,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证券交易所实行通买通卖股票交易方式,虽然方便了股民,但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取消通买通卖交易方式,实行指定交易,这类案件就少了。股票盗卖的另一个原因是证券商防范意识差,工作严重疏忽大意。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1994年6月制定的《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第5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新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购入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后,将其复印留底,并应尽量与购入股票的经营机构取得核实后方可办理。”第6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账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提取。”在股民唐某被盗卖股票案中,珠海信托公司和农行信托公司没有按上述要求办理,在股票交易中存在多处明显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