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根据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4条、第7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承担对股民的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的保管责任,没有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动用或借与他人。在上述案例中,海通证券公司延安西路营业部在“三证”不全,资金所有者未到场的情况,让他人把巨额资金提走,显然是失职的,没有履行证券营业机构应该履行的保管责任,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启示
证券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办事,不能想当然凭自我感觉运作。当出现这一类纠纷时,证券营业机构应该首先找到所有相关当事人当面讲清楚,如果讲不清楚,应该积极支持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证券营业机构应主动检查工作中是否有失误,如果确实是由于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应主动承担责任,化解矛盾,以维护自己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