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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A拟以其在境内其他的企业的股权进行海外投资,购买境外企业B的股权,根据106号文的规定,必须要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操作,现在客户不想多这么一道程序,我们现在设立这么一个交易结构,请教有经验的同志们会存在哪些问题:首先由A公司用现金购买B公司的股权,然后A公司增资,B公司再购买A公司的股权。
我们认为在第一步(A公司以现金购买B公司股票)上,只涉及A公司到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做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应该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在第二步由B公司购买A公司增资时,可能涉及到关联并购的问题,根据2009年6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由于没有做过这样的案例,所以不清楚商务部对这种审批是如何把握的,会不会因为整体的交易结构及股权投资的目的而不批准?另外,这里的“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如何理解,如果不是境内企业设立的公司而且其股权也只是很少比例而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控制,是否就不需要由商务部审批?
有没有比较好的交易结构能够实现境内企业以其股权购买境外企业股权的目的,而又不需要设特殊目的公司?
请多多指教,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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