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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制无形资产如果账面已经费用化的一般情况下如果重新资本化对于发审委来说非常忌讳。
2、PE入股作价是否需要评估根据双方协商,大部分情况下PE只是按照市盈率计算每股入股金额。
3、从理论上评估的时候采用成本法评估师应当评估企业未入账无形资产价值,最后评估出的企业整体价值应当与收益法一致。(方法的不同不能导致结果的不同原理)但实务中成本法评估一般不会单独评估未入账无形资产价值,按照收益法评估时由于是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不会单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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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析得比较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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