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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业务重组税收问题探讨

有A、B两家企业:
1、受C企业同一控制,但在不同城市;
2、主营业务相同,且二者共用一个品牌;
3、A的业务规模大于B;
4、B的历史沿革较长,为品牌拥有者

以上市为目标,现想对二者进行业务重组,可能采取的重组方式有:
(1)A将B吸收合并;
(2)A收购B全部股权;
(3)B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打包销售给A,而后B变更自身经营范围与名称;
(4)A在B所在城市新设全资子公司,B将与主业相关资产打包销售给新设公司,而后B变更自身经营范围与名称

求教:
1、上述不同的方式,在税收方面是否有重大差异?
2、上述不同方式,是否会影响品牌的延续性?
3、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希望大家帮忙踊跃发言,赐教,谢谢咯!

1. 既然要以上市为目标,首先就要明白以谁作为上市主体,是C?or B? or A?不同的主体会涉及不同的操作方案,需要权衡历史沿革、治理结构、资产财务状况等。
2. 从税收成本来看,A收购B的股权一般而言是最少的,仅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如果适合特殊重组,还有递延纳税的作用。
资产收购、吸收合并都将涉及资产交易涉及的税收,除非B有不可解决的问题,如或有负债等,一般不鼓励采取资产方式交易。
3. 吸收合并、设立子公司等类同资产交易。
4. 品牌的延续性需要结合上市主体选择加以考虑,一般不考虑有变更,避免自寻麻烦。
5. 是否有其他方式呢?如果C的业务简单,干净,以C作为上市主体也是不错的选择。
问题提供资料太少,大家都不是天才,不能信口开河的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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