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08
- 帖子
- 190
- 主题
- 162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9-22
|
大家好!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我的理解是这个资产负债表日包括中期期末。所以,例如那些5月开工,8月完工的建造合同,也应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目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公司的招股书中,大部分公司没有披露当年开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但是,看了太极股份(002368)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如下: A.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应根据项目完工验收单在项目完工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竣工结算书或合同总金额。B.如项目的开始和完工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根据太极股份招股书,其对那些5月开工,8月完工的建造合同,对其半年报来说,不是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是根据项目完工验收单在完工时确认收入。
所以我想咨询大家:
1、根据准则的意思,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对当年开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要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么?主要对半年报或季报会有影响。到底如何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证监会审核中对当年开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要求是怎样的?
3、目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公司的招股书中,大部分公司没有披露当年开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默认这些公司对于当年开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也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
欢迎大家积极讨论,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