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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购买时间为2009年度,当时因有奖励性质,向当地政府以基准价的7折购入。地块将在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完全相同)两个主体间转让。
各位大虾,请教下:
1、所在公司或所服务客户或同行交流,有无未上市公司以低于当地基准价在同一控制下两个主体间转让土地的案例?
2、如有,如何操作,如何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
3、转出方为拟上市主体,如本次交易经评估以低于基准价转让,报告期内外分别有何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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