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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当地供销合作社,占23%股份。第二、三大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各约占20%股份,另有几个自然人合计持股30%多,以上自然人均为公司高管。
问题:现甲公司准备改制上市,供销合作社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供销社将手上股权转让给其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以乙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请教各位:这样的安排可以吗?证监会是否认可?是否会因为实际控制人是事业法人而被毙?
另外,这个案例可能涉及多人控制,以上情况会不会影响发审委员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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