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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A是B的关联方吗?

A是上市公司,持有B30%的股权,且是B的第一大股东,但承诺不向B派遣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A20%的营业收入来自对B的销售,B8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向A公司采购的商品。
     问题:有理由认定A是B的关联方吗?

持有5%以上股份就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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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A对B的生产经营决策有无重大影响。
持有30%的股权,为什么不派董事?A投资B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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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联方,持股比例高达30%,收入和销售比例比较大。至于什么派董事之类的,是想弄个关联方非关联化。所以,实质重于形式,是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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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217条(四)项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属于关联关系,另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也属于关联关系,所以还是认定为关联方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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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这样了,认定为关联方不需要理由了;相反如果要认定为不是关联方,才有给理由的必要,但这个理由估计很难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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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问:有理由认定A不是B的关联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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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上诸位对本问题的关注和热心解答。大家的意见非常一致,那就是A和B是关联方。下面我对本问题的一些疑问重新进行论述:
    B是一种新生业态,A投资B,其原因是看好B的业务发展前景;而其承诺不向B派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因为B的团队使A非常信任(当然,是否有其他的安排仅从表面上无法看出),希望只要能从B获得可靠的回报即可。
    从双方的交易来看,由于A具有较强的采购渠道和物流网络,因而B对外销售的商品多通过A来采购。
    要认定A是B的关联方,自然应当说明A对B具有重大影响。这里的疑问是:
    1、仅从股权关系上能判定A对B有重大影响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但A已经承诺不向B派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能直接参与B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因而不能简单从股权关系上认定B是A的联营企业。
    2、仅从双方交易的金额较高就能认定A对B具有重大影响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五条规定:“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因此,交易的金额也不能成为一个充足的理由。(其中,大家共知的例子就是实益达向单个境外客户销售比例接近100%仍未认定为关联方。)
    3、之所以提出本问题,是因为A已经将B披露为关联方,但有关方面希望表述一下其中令人信服的理由。
    4、对本问题的思考:由于A既是B的第一大股东,同时又与B存在大额的交易,其影响因而是双重的。首先,如果A没有放弃B的表决权,其对B仍然存在一定的影响;其次,B的销售主要来源于A,因此根据实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A对B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0号)》第七章附则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因此,上市公司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自身的关联方的。
    5、结论:应当认定A是B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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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上市公司,持有B30%的股权,且是B的第一大股东,但承诺不向B派遣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A是还有很多权利,比如提议召开股东会,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有很大的影响.我想持股30%后,仅凭这个表决权就能确定是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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