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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代培训中,有提到关于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的四种类型,主要包括: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 
现在明确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2、曾经由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在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 
1、需注意转入或转出过程不存在违规;需发行人未使用过募集资金等。 
2、如果在报告期内转出的,需重点关注。 
3、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1、需符合境外监管规则。 
2、注意不存在同业竞争,做出不竞争承诺。 
4、下属公司在代办股份系统挂牌 
披露,不强制要求摘牌。 
除了上述的第一种类型好理解外,其他都不好理解,比如第二种,大家能不能讨论下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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