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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机构给境内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问题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欲从境内银行贷款,A在境外的母公司B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实践中可行吗?

在外管局74号文《关于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不是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了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通知发布时尚未到期或需要展期的担保,以下简称境外担保),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被担保人今后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但是在电话咨询北京外管局时,对方告知不知此情况,对方也不给做。


这是为啥,希望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这实际上是一个外保内贷的外汇问题,《关于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太笼统,具体请参考《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比较而言,这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外汇业务。

2005年4月1日后,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参照《通知》(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境外机构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和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但债务人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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