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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重组前实际控制人认定

看了下深发展A的重组报告书,就是发行股份购买平安银行的那一次,发行前平安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深发展29.9%的股份,也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是会计处理上面的问题,还是其他的原因?如果现在有个公司想做成反向购买,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数量是不必须大于30%。

“中国平安及平安寿险并不能对本公司形成控制,本公司亦不存在足以对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

这个话也说得通,不足30%投票权,提名董事亦不足半数,如何控制一家公司? 当然了,很多案例反过来说30%甚至20%股权就能控制发行人,也有道理。30%上下的股权比例应该是两可地带。

p.s. 即使说平安集团控制了深发展,能够说深发展和平安银行是同一控制下吗? 毕竟平安集团是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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