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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的返利如何确认?

一拟上市多品牌经销企业,其利润主要来源是供应商的返利,不同的品牌供应商存在不同的返利政策、确认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大部分的经销品牌在经销合同有明确约定,小部分经销品牌的返利在经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通过订货会宣讲、口头谈判等非正式方式约定没有形成书面确认文字。但正式这小部分的经销品牌的返利却占总返利的60%以上,占利润的50%以上,且该返利存在返利形式多样,不确定性以及结算周期长(最长可达一年),且在各结算周期均无法收到对方的书面确认。但双方通过多年的商业合作保持了多年商业信任,大部分返利均能根据约定取得。

那么作为经销商,其应收供应商的返利又当如何处理呢?是按权责发生制预提(配比)还是按收入实现制(谨慎)呢?

特别的是,如果返利存在多样性、不确定性以及较长的结算周期(上一年的返利最迟可能在下一年的年终),又当怎么办?


望高手赐教!!!

补充:
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比较好处理,根据合同和实际执行的情况预提;关键是合同没有明确的怎么办?如果谨慎的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话,会不会有因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会计政策而导致操纵会计政策的嫌疑?
几点说明:
返利的多样性:1、完成的订货指标(实际采购);2、零售终端实际完成的销售指标;3、配合品牌商的市场策略(开店、关店以及促销);4、广告配合;5、品牌商要求的其他管理类业务指标(装修标准、操作规范、数据上报等)

返利的不确定性:1、经销商对品牌商的压货行为的讨价还价;2、指标的完成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3、双方管理层对返利的暗箱操作(双方调解利润,或为平衡各经销商利益);4、品牌商管理层变动对过往返利政策的继承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返利的结算周期长:1、返利的结算涉及双方多个部门,耗时较长;2、双方资金链的紧张程度;3、因对某项返利存在争议而长期拖延

公司决定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但是为很难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而苦恼,这可能导致审计报告难产或造成上市实质性障碍。

商业企业收到的返利,如果是与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挂钩的,是属于平销返利的范畴的。  






对于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准则及讲解并没有规定具体账务处理。但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其实质是供应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or利润较低情况的弥补,并且这些返利都是在商品卖出以后才结算的,因此认为会计上应作为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对于是收付实现还是权责发生,这个建议根据收入准则确认五条的标准来考,关键还在于可计量性和可收回性。具体情况分类:






如果有合同明确约定,且与销售额or量挂钩,在产品售出后可计量、可确认时预提时没问题的;






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仅有口头约定等,那若预提,将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个人建议还是去补合同。




这是个很经典的问题,希望大家踊跃讨论,出谋划策;另若楼主有了定论的处理方法,盼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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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往往存在保底销售额,必须在合同明确约定,在产品售出后,在达到约定标准后,可计量、可确认时预提时没问题的;


2、针对小部分经销品牌的返利如果在经销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于这部分供应商量大但销售量不稳定、个人认为以收付实现制更为妥当,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时间、原则;2、可根据双方书面确认文字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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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要提出合理的理由,看LZ说的这么绕应该比较难,与其费这脑筋修饰招股说明书和反馈不如直接按收付实现吧,理由就是难以确认而且谨慎。
在操纵利润方面,建议要做好返利的备查记录,在期末估算期末未收返利的规模,于报表附注或招股说明书披露类型和金额,并说明历史估算和实际的差异额和差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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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 这个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两个方法都不免解释  关键还是舞弊风险的判断 首先是两期合理性的比较 可以分月、分大类或主要品种进行比较 对两期返利比率的比例拿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 就是做好日常记录和备查 在相关部门提出质疑的时候能拿出适当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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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IPO过程中也碰到过类似问题,本身由于返利是需要年底考核后才能确定返利的力度,所以比较难办。一般企业在经销合同都有明确进行奖励,在经销商达成目标时,再冲减主营业务成本,降低销售商的毛利,这个处理方式后来也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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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请教一下,公司是代理广告发布业务的,利润有3分之一的是各媒体的年终返利,即完成投放额度,按照额度进行返利,返利在第二年第一季度支付,这样如何解释?因为不是成产性企业,这会不会成为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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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合同,大量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估计很难IPO ,除非是这种收付实现制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有一定的财务数据支撑,估计要有3年以上的财务数据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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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书面依据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
对这种情况需要规范,否则,说明公司的管理(内控)存在问题,也为财务舞弊提供便利,如果影响较大,对公司IPO是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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