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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持续督导的问题

如果财务顾问出具的只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意见而不是收购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意见。
那是否有必要完成1年的持续督导任务?

我认为只有发生收购兼并的时候,保荐人才有持续督导的义务。如果仅仅发生协议转让或者国有股权划转,而导致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则不需要持续督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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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具体参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二十四条及三十一条。
国有股划转及继承不用请财务顾问,所以也就不存在持续督导的问题。
同时根据收购办法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聘财务顾问
则根据三十一条,可以理解为需要履行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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