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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系有限责任公司B的小股东,持股比例为8%。A基本未参与B经营管理,且B在此之前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A还为此向B发过律师函。
B欠银行2000万元,用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土地和房屋估价4000万元,为B主要资产)。现B资不抵债,拟拍卖全部土地和房屋清偿债务。
A拟要求B回购股权,理由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转让主要资产时,可以投反对票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无法达成回购协议的,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题是:
1、本处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第七十五条规定?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所有资产估价为4000万,而银行欠款仅为2000万元,剩余部分肯定要一并拍卖,也可以算是转让主要资产。
2、我查了一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这一条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能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这一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资产,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回购,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以呢?
望大家不吝赐教为盼,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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