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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问题

A系有限责任公司B的小股东,持股比例为8%。A基本未参与B经营管理,且B在此之前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A还为此向B发过律师函。

B欠银行2000万元,用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土地和房屋估价4000万元,为B主要资产)。现B资不抵债,拟拍卖全部土地和房屋清偿债务。

A拟要求B回购股权,理由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转让主要资产时,可以投反对票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无法达成回购协议的,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题是:

1、本处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第七十五条规定?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所有资产估价为4000万,而银行欠款仅为2000万元,剩余部分肯定要一并拍卖,也可以算是转让主要资产。

2、我查了一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这一条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能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这一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资产,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回购,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以呢?

望大家不吝赐教为盼,谢谢!

个人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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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算转让主要资产,可以要求回购;
2、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合并回购有异议的,同样可以要求回购,同样不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转让主要资产可要求回购的规定确实不适用于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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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各位赐教!昨天我也把公司法拿出来看了好久,借鉴各位经验: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因为不同意转让主要资产而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
2、我个人觉得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还是需要经过股东会审议,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企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股东会决议60内日,股东应当与公司商议回购事项,而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真正做决定的机构还是股东会。此外,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会审议,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用召开股东会,所以我觉得还是需要召开股东会的。如果股东会否决了,则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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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与有限的处理不同是问题,但主要问题仍然是公司股东之间内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和外部第三人银行的权利抵触,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转让主要资产时,可以投反对票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无法达成回购协议的,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个人认为是针对股东会决定内部经营行为及资产处置方式,还银行钱是外部合同义务,小股东可以就内部股东会及经营不合规的情况起诉大股东,追偿个人权利,但不能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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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小股东应该在签订银行贷款资产抵押合同时行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没有,或由于大股东的原因没有,比如大股东违反公司章程,(B在此之前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A还为此向B发过律师函。)应该错过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选择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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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同意楼上观点,如果在当初抵押时没有行使该权利,则只能寄希望于追溯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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