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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有几个问题很困惑,想和大家讨论一下:
1)如果重整已经完成,之后再做重组,是否仍适用该条例,即增发价不受20日均价限制?
似乎不少案例都是先完成重整再做重组。如果可以这样操作,在重整计划中是否需要对未来的重组进行说明,如要说明需说明到什么程度?
2)如果重整和重组同步操作,在完成重整前就确认定向增发价格,是否需通过两次表决(债权人会议和股东大会)?
2)重组价格如何协商确定?
没有做过这类项目,我猜测价格是否可这样确定:以当前市场上的净壳价格为基准,测算公司的每股价格,在此基础上如果债权人的清偿数额调高,则相应降低发行价以补偿重组方;如原股东有让渡安排,则根据其让渡比例提高发行价格。
3)重组价格谈判如何开展?
我猜测是由重组方及财务顾问主导,但由于涉及到中小股东利益,不知道这种谈判怎样反映中小股东的权益,只能通过股东大会上一次次行使否决权吗?
还请有此类项目经验的高人指点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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