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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某人因上述所列犯罪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其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被再执行有期徒刑。
据向做诉讼业务的律师请教,缓刑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缓刑期间为考验期,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刑罚。据此,缓刑期满未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应视为未被执行刑罚。
向各位请教的是:证监会对此问题掌握的标准是什么?该人士在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后是否被认为为未被执行刑罚人士而可以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最好能提供相关案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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