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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认购股份需和存量股同时锁定36个月吗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大股东资产,大股东认购的股份需锁36个月,但是其存量的股份有锁定期限制吗?我们在2008年做的项目沟通过后好像说要存量+增量同时锁定,现在的情况是这样吗?求教。
同时问下:发行部审的非公增发是增量锁定还是存量+增量同时锁定?

你去证监会网站看看新出的规定,都有解释的,以后存量不同时锁定了,锁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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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能贴出原文或出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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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增量股份,但5%以上股东受6个月内不得重复买卖股票限制。相关案例很好找,例如最近湖北宜化的增发:“本次发行的四名投资者: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科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北京恒丰融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美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本次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其中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售期为 36 个月,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 3 名投资者限售期为 12 个月,并承诺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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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肯定是增量存量一起锁的,解除了这条的相关依据是什么呢?印象当中看到过,但现在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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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仁兄回答得相当清晰,看来答案也是很肯定了。本人总结如下:
1、股东认购股份过去是“存量+增量”同时锁定,现在只需增量锁定。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因此如是上述人员认购股份理论上存量股票应该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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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存量股份本来是可流通的,因为认购了增量股份,就把存量变成限制流通,影响了可流通股份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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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非公开发行导致首次超过30%的,新增股份所三年;存量股不锁定。
但是发行之前已经超过3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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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之前已经超过30%,分如下几种情况:
1、本来就是控股股东,那么适用六十二条第(一)项或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2、不是控股股东但是超30%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那么适用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就是行使要约收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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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感觉有用,给评分啊,吃肉不忘杀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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