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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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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如果A与上市公司非控制关系,且B和其它股东中拥有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那个B和其它八个股东锁定期仅为12个月。
如果A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关系,比如A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那么就得看B和其它股东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或关联关系了,如果B就是控股股东,那么和B相关联的其它A公司的股东限售期都是36个月,否则,就是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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