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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购的资产的小股东的锁定期

若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A公司所有股权,而A公司的股东构成为B持有A公司75%的股权,而剩余25%由其他八名股东持有,请问该八名少数股东是否需要与A一样锁定36个月?

若收购完成后,B没有成为控股股东,则原则上都不用锁定36个月吧。若成为控股股东则B应锁定36个月,若剩余八名股东与B没有关联关系,原则上只需锁定12个月。因盈利补偿承诺加期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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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如果A与上市公司非控制关系,且B和其它股东中拥有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那个B和其它八个股东锁定期仅为12个月。
如果A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关系,比如A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那么就得看B和其它股东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或关联关系了,如果B就是控股股东,那么和B相关联的其它A公司的股东限售期都是36个月,否则,就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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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源、ST盛润的重组报告书中都有锁定期12个月的情况,可以参考。现在很多借壳方借壳之前先行引进了财务投资人,然后借壳上市,这些财务投资人一般会持借壳方股权12个月以上,这样上市后就只需锁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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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12个月,但需要看你资产估值的增值比例,增值过高一般要采取自愿锁定,因为收益法需要三年盈利预测及补偿承诺,最好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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