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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增资溢价未计入资本公积

请教:PE增资溢价没有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分配给原来的老股东用来增资了。在历史沿革中出现该问题如何规制?是否有案例?谢谢

与先计入资本公积,后转增的实质一样。应该是可以的吧,要看稀释后的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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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我要先知道下怎么会直接分配给个人的??通过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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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不知道帐务是怎么处理,肯定是存在问题的,PE入股产生的股本溢价属于全体股东共享(包括PE),所以单单只分配给原股东就不符合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而且资本公积也不能直接用于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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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存在瑕疵,但我觉得这个瑕疵中介机构完全可以解决。

就像某案例(好像是爱尔眼科)把出资置换看做“先减资,同时增资”两个环节一样,这个出资问题也可以看做两个环节:"先议价增资,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实质上市一样的,并不会产生太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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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PE增资款是怎么流转的,如果款项直接打到股东名下,再由股东自行增资的话,应该没问题;如果款项直接全部打给公司,的确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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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溢价出资分配给原自然人股东作为对本公司的增资。如何规制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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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打给股东一样会有问题,如何解释PE进入价格(溢价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给股东,不能体现为对价)的合理性?是否有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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