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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高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第42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第42条第二款中,如果创业板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的交易总金额高于5000万元,但公司拟以现金加股票的方式购买资产,导致扣除现金购买部分以外,单纯以股票购买的资产金额低于5000万元,并且所发行股份数低于上市后总股本的5%。
请问,该种情况是否仍满足上述第42条第二款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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