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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点的判定标准

当前对企业合并时点的判定标准时什么,有什么最新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第21章 企业合并 中对此有描述。
也就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日确认的五个标准。
更新的规定我倒是没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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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楼上问题补充合并日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
确定购买日(合并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企业合并一般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大,无论是合并当期还是合并以后期间,均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能够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形成实质性的交易前,该交易或事项应经过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权力机构一般指股东大会。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之一。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作为购买方,其通过企业合并无论是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还是取得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一般需办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购买方要取得与被购买方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其前提是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一般在形成购买日之前,购买方应当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并且从其目前财务状况判断,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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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条件很野蛮
如果其他四个条件都满足了,款项不付也构成了控制权转移。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是一项债务合同,合同一旦生效,债务关系成立,受让方已经取得股权,承担债务,与什么时间付款和何时付款与股权不再有关系。出让方不能仅凭对方未付款就可以直接索回股权,这就是实质。付款时间只是形式
遇到过一个类似案子,转让款1400万元,付款期限为2年,出让方要求受让方以转让的股权设定了质押,为付款担保,但2年后受让方没有付款,转让方提起要求对方付款的诉讼,法院是这么判决的:判令受让方在1个月内支付受让款14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后出让方要求法院执行,并行使质权。法院执行是这么执行的:1、拍卖股权,股权流拍;2、调解时,出让方不愿意接收股权;3、法院强行拍卖了受让方的当时尚未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终结。
这个案子充分表明:付款不是控制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财政部的规定野蛮
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定论,规定也需要评判。
话又说回来,碰上这种事,得看会计师的判断能力,有的狗屁会计师认死理,必须达到这个条件才能确认,有的会计师比较灵活:讲解说通常同时达到这5个条件一般可认为完成转移,并不是规定的必须达到这5个条件才能确认转移,这5个条件是指引性的条件,不具备强行性规定。
不过也没有办法,财政不的指手画脚,小屁民也不得不遵从。逼得有的受让方不得走先向出让方付款,然后再从出让方借回的曲折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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