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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追溯调整

非同一控制,合并方之前占49%,另一家企业占51%,目前,51%的企业转让股权给合并方,合并方转让后100%持股。
请问,合并报表从合并日开始编制合并报表,期初是否要追溯调整?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不追溯调整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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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并日开始编制,期初数不需要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征求意见倾向: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
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
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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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则5最终发布前,还应当按照原规定执行,准则5迟迟不出台,我料想这条存在的争议应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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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后续解释5(征求意见稿)不涉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问题,非同一控制除非存在或有对价的,都没有追溯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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