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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又增新税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关健是原因写得好:根据经济发展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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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项目公司应该就不会涉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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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说啊,说不定又搞成一个类似土地增值税的玩意。静观其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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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猛于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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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说无论是购买股权还是购买资产都要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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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股权投资,股东是变了,但是资产的直接所有人、权利人并没有改变,凭什么征税呢。如果涉及税收,也只是股权交易本身涉及资产溢价所得或者股权交易直接相关项目涉税,在矿权等资产方面当然不应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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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还不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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