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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有三个疑问:
1、企业名称可不可以转让?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7-1)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上述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2、A企业合并B企业,能否继续使用B企业的名称?
3、听一律师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企业注销的,一年之内不能以同样的名称申请注册新的公司。好像记得只是吊销、撤销的企业其名称才是一年之内不能用于登记新的公司。
请高手解惑,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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